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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 最高可罚50万

65评论收藏  2015-03-04 15: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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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换” 最高可罚50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该处罚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退换货:

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

 

文章来源:开网店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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