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解析:
商品降价了如果商家未规定一个月之内可以退差价,但规定了买家可以申请退款。降价是卖家的权利,这是商业惯例,具体可以和卖家协商。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降价了自己是不能要求退差价的,因为商品房本身都是一定的风险是属于投资类型,出现增值和降价都是合理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由于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盘活资金,商家降低商品价格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市场上的降价浪潮亦是此起彼伏。但是,是否所有商品都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呢?回答是否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一般来讲,鲜活商品受时间、气候以及环境等外界条件的影响较大,经营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亏本经营,也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在有效期内方可保证商品的质量已逐渐在社会上达到共识,经营者为了免于商品到期,无法再投放市场,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会对有效期即将到的商品及时采取降价处理的措施。而处理积压商品,则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使新近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处存放,使生产成本维持在合理要求之内。季节性降价商品是现在常见的,尤其是服装,尤为突出。对于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转产或歇业的经营者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清偿债务,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所不可避免的。
一种商品用途越多,他的替代品也就越多。
当商品价格上涨时,消费者就会选择其替代品,从而使需求快速减少;当商品价格下跌时,消费者就会放弃其替代品,选择它,从而使需求快速上升。
所以说,一种商品的用途越多,其需求价格弹性往往越大。
需求价格是消费者在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时,对每一单位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需求价格随买进商品的数量成反向变化,即消费者买进商品的数量越多,需求价格越低,买进商品的数量越少,则需求价格越高。
以货币单位来计算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愿付出的价格。
价格弹性可分为需求价格弹性、供给的价格弹性、交叉价格弹性、预期价格弹性等各种类型。
需求价格弹性是需求变动率与引起其变动的价格变动率的比率,反映商品价格与市场消费容量的关系,表明价格升降时需求量的增减程度,通常用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数与价格变动的百分数的比率来表示,也可做图或列表示之;
供给价格弹性是供给变动率与引起其变动的价格变动率的比率,反映价格与生产量的关系,表明价格升降时供给量的增减程度,通常用供给量变动百分数与价格变动百分数的比率衡量;
交叉价格弹性又称交错价格弹性,是需求的变动率与替代品或互补品价格变动率的比率,表明某商品价格变动对另一商品需求量的影响程度;
预期价格弹性是价格预期变动率与引起这种变动的当前价格变动率的比率,反映未来价格变动对当前价格的影响,用预期的未来价格的相对变动与当前价格的相对变动的比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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